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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丽艳、张广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丽艳,张广新,张冬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3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丽艳,女,1973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路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广新,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审被告:张冬辉,男,1977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路北区。上诉人刘丽艳因与被上诉人张广新及原审被告张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按照上诉人刘丽艳提供的地址向其邮寄了《缴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缴费通知书》起的7日内缴纳上诉费7900元。因《缴费通知书》于2017年4月8日被退回,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应视为已向其送达《缴费通知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丽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蒙蒙审判员  孙乾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