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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申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魏德兴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250号魏德兴:你因诉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5行终66号行政赔偿判决,以原审裁判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你于2009年3月25日收到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你应当在收到判决之日起2年内提起行政赔偿申请。你主张自己自收到判决后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公安机关相互推诿不予受理,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你提供的两份国家赔偿申请书落款日期为2011年10月10日和2013年4月1日,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你主张因自己和父亲生病住院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请求权等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的情形,该申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综上,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以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对你的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