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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安炳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贵阳泽浩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贵阳泽浩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通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1民初505号原告杨安炳,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714328278U。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永华路12号。法定代表人陈迎春,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贵阳泽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7457250817。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72-84号联通大厦12楼D座(中南社区)。法定代表人彭均,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新宇,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系该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罗大勇,男,贵州省黎平县高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贵州通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DKTRE4N。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迎宾大道25号盛世荣华7栋35-6室。法定代表人龙通国,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炳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贵阳泽浩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通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安炳以被告贵阳泽浩科技有限公司代贵州通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光伟)支付了劳动报酬款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安炳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安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590.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恩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启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