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建与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黄来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黄来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289号原告:李建,男,汉族,1983年2月25日出生,住驻马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兵,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平舆县纬二路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黄胜,公司经理。被告:黄来明,男,汉族,55岁,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李建诉被告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黄来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以被告提出庭外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0元减半收取12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