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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建与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黄来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黄来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289号原告:李建,男,汉族,1983年2月25日出生,住驻马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兵,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平舆县纬二路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黄胜,公司经理。被告:黄来明,男,汉族,55岁,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李建诉被告河南省腾飞建筑有限公司、黄来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以被告提出庭外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0元减半收取12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