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2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鲍娜、张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娜,张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78号申请执行人鲍娜,女,1993年6月22日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执行人张琨,小名张飞,男,1991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刑终3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鲍娜各项经济损失2039元,并将执行费50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张瑕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琨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鲍娜,申请执行人鲍娜同意对该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谢 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