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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通州区香飘飘布艺经营部民事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0684民初2190号申请人通州区香飘飘布艺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高艳丹、张彦奇:关于申请人通州区香飘飘布艺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高艳丹、张彦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采取了保全措施,于2017年4月1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张彦奇名下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叠石桥营业所账号62×××35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万元(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63.72元,余额不足);冻结了被申请人张彦奇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国际家纺城支行账号11×××50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万元(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50.19元,余额不足);冻结了被申请人高艳丹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南通国际家纺城支行账号11×××37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万元(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15328.12元,余额不足),上述账号冻结的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止。到期后,如需继续冻结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冻结,则自行解除冻结,后果自负。另申请人提供的保全线索中被申请人张彦奇名下的车牌号为苏F×××××、苏F×××××的汽车已于2016年12月29日登记于案外人名下,本院依法不能查封。本案已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