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3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焕松与被执行人赵双喜、杨玉刚、赵树泉、杨添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焕松,赵双喜,杨玉刚,赵树泉,杨添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94号申请人李焕松,男,1984年9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赵双喜,女,1988年11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杨玉刚,男,1996年8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赵树泉,男,1991年9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杨添滢,男,1994年10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人李焕松与被执行人赵双喜、杨玉刚、赵树泉、杨添滢健康权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6)云293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双喜等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费14577.82元。在执行过程中,四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完毕损失费14577.82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 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