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凤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1刑初99号公诉机关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凤忠,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献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凤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凤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张凤忠未经许可从事旅客运输,驾驶号牌为JXXXNX号核定载客数为6人的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客26人,在沧县崔尔庄镇西前屯村路口被沧县公安局交警查获。被告人张凤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张凤忠未经许可从事旅客运输,驾驶号牌为JXXXNX号核定载客数为6人的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客26人,在沧县崔尔庄镇西前屯村路口被沧县公安局交警查获。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违法经历调查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刘某1、刘某2、张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张凤忠的供述和辩解;试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凤忠未经许可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构成危险驾驶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凤忠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经社会调查,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凤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学文审 判 员 万玲玲人民陪审员 张立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丽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