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汪淑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汪淑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227号原告:天津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康桥里49门108-110#。法定代表人:何世永,总经理。被告:汪淑兰,女,195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天津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淑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立案。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为350元,由天津靓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国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泽轩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