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宁夏久泰供热有限公司与陆海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久泰供热有限公司,陆海霞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205号原告:宁夏久泰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长城花园南区42-1-502室。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燕,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陆海霞,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宁夏久泰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海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宁夏久泰供热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夏久泰供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计147元,由原告宁夏久泰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申建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俞德渊书 记 员 薛 盟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