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百东与张伟、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东,张伟,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余永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422号原告:张百东,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刘国成,汶上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张新华(系被告张伟之妻),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雄,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秀荣,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永武,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籍贯: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洋河乡大山头村,现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张民顶,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阳市平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百东与被告张伟、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余永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百东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伟、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余永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百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百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张百东负担。审判长 王存政审判员 蒋建洲审判员 秦培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