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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忠能申请支付令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忠能,彭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103民督1号申请人:李忠能,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申请人:彭颖,男,汉族,1972年3月30日生,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申请人李忠能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申请人借款50000元用于周转,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向被申请人交付了借款,被申请人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归还本金,被申请人支付过6000元的利息。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故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一、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二、支付借款50000元的自2016年6月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彭颖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李忠能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款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申请费475元由被申请人彭颖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娅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芸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