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唐记春与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记春,杨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2112号原告唐记春,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现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杨锋,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记春与被告杨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记春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记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记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记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交纳25元,由原告唐记春负担。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