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辖终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河裕兴凯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河裕兴凯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辖终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凤良,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河裕兴凯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泃阳镇沟北庄户村。法定代表人:田旭颖,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管头村。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河裕兴凯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新航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2民初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欣东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适用原买卖合同中有关管辖法院的约定,即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来审理此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基于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的混凝土买卖合同产生的,而在该买卖合同中对管辖法院有约定,即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该约定合法、有效。且在债权转让协议附件中有原买卖合同,可以证实受让人即本案被上诉人在转让时知晓原买卖合同中有管辖协议。同时,本案上诉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以函件的形式分别向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表示了异议。综上,原买卖合同的管辖协议对本案被上诉人有效,本案依法应以原买卖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即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处理。所以,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2民初40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月琴审 判 员 李 峥代理审判员 董聚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呼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