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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成相与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上海华高针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相,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上海华高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211号原告:刘成相,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与解放大道交汇处东部购物公园C1区。负责人:AlainRaymondCORNET。被告:上海华高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文井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吴浩庸。原告刘成相诉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上海华高针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刘成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65元,由原告刘成相负担。审 判 长  吴艳萍代理审判员  郭奕君人民陪审员  张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文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