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成相与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上海华高针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相,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上海华高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3211号原告:刘成相,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与解放大道交汇处东部购物公园C1区。负责人:AlainRaymondCORNET。被告:上海华高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文井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吴浩庸。原告刘成相诉被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二七分公司、上海华高针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刘成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共计65元,由原告刘成相负担。审 判 长 吴艳萍代理审判员 郭奕君人民陪审员 张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文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