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苗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苗某,任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941号原告:王某,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苗某,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任某,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住温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苗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姚素青代理审判员 管 洋人民陪审员 张福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明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