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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文华、周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文华,周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负责人:袁庆丰,行长。委托代理人:熊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文华,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周瑾,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文华、周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文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7987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周瑾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辉南审判员  谢梅槐审判员  曾 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