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苏州亚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周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亚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周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3336号原告苏州亚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开发区吴南路60号。法定代表人姚云飞,总经理。委托代���人张森翔,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家斌,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成,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苏州亚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下称亚驰公司)与被告周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景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云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森翔、张家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亚驰公司诉称,2016年2月5日,被告周成的车辆在原告处维修,维修费用总计30000元,原告向被告交车后,被告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并约定于2016年6月前还清。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只支付了19000元,余款11000元至今未付。现起诉���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未付原告欠款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周成向亚驰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亚驰公司修理费30000元,在2016年6月底之前还清。注:在车身双方没有修车质量争议情况。欠款人:周成”。后周成支付欠款19000元,余款11000元未支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亚驰公司与被告周成之间的修理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周成向原告出具欠条,应当按照欠条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报酬,现被告在支付19000元后,余款11000元拒不支付,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修理费11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周成在欠条中提及的车身质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定做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被告在提取车辆时应当对车辆进行验收,现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所维修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且被告在提取车辆后长达一年之久未向原告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被告周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亚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维修费11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周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潘景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