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志远、驻马店市驿城区供销联社物资供销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志远,驻马店市驿城区供销联社物资供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988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志远,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供销联社物资供销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康广华,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申请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志远、驻马店市驿城区供销联社物资供销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赵志远、驻马店市驿城区供销联社物资供销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豫1726执98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史春光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松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