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410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支行与吕昌合、陈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支行,吕昌合,陈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4109号之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18号。负责人:于建青,行长。被告:吕昌合,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陈艳,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支行与被告吕昌合、陈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6元,减半收取3853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623元,均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宋丽娜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惟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