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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左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左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375号原告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郇封镇南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5828704946(1-1)。法定代表人张新菊,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雪芹,系该公司副经理,女,汉族,1956年11月13日生,住新乡。委托代理人李国祥,河南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战军,男,汉族,1979年11月23日生,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左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河南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崔世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