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夏飞、何忠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夏飞,何忠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1863号申请执行人金夏飞,女,1964年6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何忠培,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54467.5元,案件执行费717元,支付诉讼费1146元,合计人民币56330.5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忠培的银行存款5633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