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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6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豪杰、秦红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豪杰,秦红丽,冯举发,张如英,罗楚湖,冯举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613号之一原告: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88206607Q。法定代表人:马冠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明海,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豪杰,农民。被告:秦红丽,农民。被告:冯举发,农民。被告:张如英,农民。被告:罗楚湖,农民。被告:冯举凤,农民。原告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豪杰、秦红丽、冯举发、张如英、罗楚湖、冯举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玉审 判 员  秦 华人民陪审员  胡世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