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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4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4881樊士伯与王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士伯,王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4881号原告:樊士伯,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兵,东海县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超,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士伯与被告王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樊士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樊士伯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樊士伯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柏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