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4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4881樊士伯与王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士伯,王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4881号原告:樊士伯,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兵,东海县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超,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士伯与被告王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樊士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樊士伯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樊士伯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柏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