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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权武林与耿鹏、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权武林,耿鹏,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权武林,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耿鹏,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张国存,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权武林与被执行人耿鹏、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357.5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耿鹏、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耿鹏无法找到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法定代表人张国存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代理审判员  宁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令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