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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苏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05刑初27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2016年5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丁圆,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礼庆、代理检察员闵应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及其指定辩护人丁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份,被告人苏某多次组织人员在铜陵市铜官区布艺市场一米阳光茶楼、长江路希望会馆、紫水晶茶楼以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669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人员资料、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黄某、王某1、吴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苏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苏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苏某主观恶性小,具有坦白情节,初犯偶犯,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1日晚,被告人苏某组织14余人在铜陵市铜官区布艺市场一米阳光茶楼三楼9999包厢以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雇佣王某1帮其联系人员来推牌九,维持秩序,雇佣黄某抽头子,雇佣吴某望风。当晚抽头渔利690元。公安机关现场收缴无主赌资20320元,扣押赌具碗1个、骰子2个、扑克牌32张。2016年5月21日前一个星期左右,被告人苏某在铜陵市铜官区一米阳光茶楼9999号包厢,组织10余人赌博,抽头渔利1000多元。2016年5月5日左右,被告人苏某在铜陵市铜官区长江路希望会馆四楼一包厢,组织10余人赌博,抽头渔利3000多元。2016年5月12日左右,被告人苏某在铜陵市铜官区长江路紫水晶茶楼四楼一包厢内,组织10余人赌博,抽头渔利2000多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受理情况,本案系公安机关检查中发现,当场抓获被告人及参赌人员。2、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在一米阳光茶楼9999包厢参与推牌九赌博,有四个正方,旁边的人就在钓小鱼。坐正方的是查某、王某1、王某2、宛新春。牌九场的组织者是苏某。苏某组织赌场三、四次,一次是在社保大楼后面的紫水晶茶楼,一次在长江路肯德基对面的希望会馆,两次在一米阳光茶楼。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5月21日晚苏某打电话告诉他晚上可能在一米阳光茶楼9999包厢搞小牌九场子,叫其过去帮忙抽头子。后苏某在该包厢组织了赌博场,用扑克牌推牌九。一般是一百元起庄,一百元抽二十元。黄某负责抽头子,另一名苏某喊的人员王某1一般负责打打电话联系客人,开包厢,付包厢费。赌具碗和骰子不知道是谁的,扑克牌一般是在茶楼买的。案发当晚被抓前其总共抽头子690元,还没来得急给苏某。除了案发这一次,5月5日左右,苏某在希望会馆茶楼包厢内组织了一场,抽头子在3千元左右,我认识的有8至10人参与赌博。5月12号左右在紫水晶茶楼包厢内组织了一场,抽头子在2千元左右,我认识的有8至10人参与赌博。案发前一个星期左右同样在一米阳光茶楼的9999号包厢组织了一场,抽头子在1千元左右,我认识的有8至10人参与赌博。抽头子结束后,我把钱给苏某,苏某每次会给二百或三百元作为报酬。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苏某是案发当晚赌博场主,负责处理场子上的一些小事,也帮苏某联系客人来玩,有时帮花姐开包厢,有时帮花姐付包厢费的钱。是通过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赌博,苏某负责赌场的全面工作,赌场上的大部分客人都是苏某联系过去的,黄某负责抽头子,还有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男子负责望风,其有时也做“正方”,一般赌场结束,苏某会按照抽头情况给两三元工资。5月5日左右,苏某在希望会馆茶楼包厢内组织了一场,5月12号左右在紫水晶茶楼包厢内组织了一场,案发前一个星期左右同样在一米阳光茶楼9999号包厢组织了一场。都是采用扑克推牌九的方式。都是黄某负责帮苏某抽头子。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6点左右,他在一米阳光茶楼9999包厢内赌博,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场是苏某组织起来的,赌具也是苏某提供的,包厢是苏某开的,包厢费也是苏某付的。之前还去过苏某的场子三四次,都是苏某打电话的。分别是5月5号左右,在希望会馆,5月12号左右在紫水晶茶楼,被逮前一个星期左右也是在一米阳光茶楼9999号包厢。有一个叫“双子”的男子在楼下望风,黄某负责抽头子。苏某每次赌博场结束的时候给“双子”一百到两百元的报酬。6、证人查某的证言证实,5月21日晚上在一米阳光茶楼三楼9999包厢推牌九,推了一会儿,警察就来了。他到苏某开设的牌九场上去过三四次,具体时间不清楚了,大致是今年5月5日左右在希望会馆4楼的最里面的一个包厢里。5月12号左右在紫水晶茶楼888号包厢。还有5月21日前一个星期左右也在一米阳光茶楼9999号包厢。一般都是“猪头三”给他告诉他地址,他自己过去玩,黄某抽头子,王某1联系客人过来玩,还有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望风。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我在苏某的场子里负责望风,苏某让我在他们赌博场子周围放哨,看见公安或警车立马打电话通知她,她们做好准备收拾离开,苏某打电话叫我去干的,每场结束她给我一两百元。一米阳光茶楼里面我去过两次望风,社保大厦后面的紫水晶茶楼去过一次,还有长江路肯德基对面希望会馆我去过一次,但是这次我中途有事先走了。8、证人方某、宛新春、聂某、陈某1、陈某2、邢某、陈某3、余某、王某3、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苏某在茶楼开包厢提供给他人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从中抽头渔利。一般都是黄某替苏某抽头子然后交给苏某,每次轮流做正方的人也相对固定。9、被告人苏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5月21日晚上我在杨家山菜市场旁边的一米阳光茶楼喊人推牌九。因我身患糖尿病,做不了其他事,最近为了挣点钱买药,我就喊人到茶楼,开个包厢,然后他们在里面推牌九,我就从中抽点头子。晚上在一米阳光茶楼9999包厢,用扑克推牌九,推了1个多小时,警察就到了,将我们带到派出所。我们就是用扑克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今年最早是4月底开始搞得。21日晚,包厢是我叫王某1开的,包厢费还没有支付,场子是我一个人搞的,但是我请了黄某帮我收“头子”,王某1有时帮我喊喊人,有时帮我照应下客人,吴某帮我望风,当晚,我叫了聂某过来参赌。坐正方的人是王某1、查某、小王、小苑,后来芳芳来的,王某1让她坐方了。5月5日左右在长江路肯德基对面的希望会馆四楼最里面的一个包厢开设过牌九场,抽头渔利3000多元;5月12日左右在长江路社保大楼后面紫水晶茶楼开设牌九场,抽头渔利2000多元;案发当晚前一个星期左右在一米阳光茶楼9999号包厢内开设牌九场,当次抽头渔利1000多元。每次参赌人员都是十几人。苏某辩解称其是企业病退人员,每个月只有1600元生活来源,平时还要租房、吃药。因为生活困难,房租要钱,看病要钱,才想到组织开设赌场赚点钱。其开设赌场抽头的钱用于生活、看病。10、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苏某、证人黄某、王某1、蔡某辨认出2016年5月5日左右在长江路希望会馆四楼最里面的一个包厢铜都厅是赌博场所;2016年5月12日左右,在长江路紫水晶茶楼四楼的888号包厢是赌博场所。吴某辨认出帮苏某望风的三个赌博场所即长江路希望会所、长江路社保大厦后面的紫水晶茶楼、布衣市场的一米阳光茶楼。辨认笔录同时证实被告人与证人之间相互辨认情况。并有辨认笔录及照片在卷佐证。1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2016年5月21日案发地一米阳光茶楼9999包厢赌场的现场情况。1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扣押抽头渔利690元,扣押无主赌资20320元,扣押赌具碗1个、骰子2个、扑克牌32张。1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情况。14、人员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苏某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纠集多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6690元,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能够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二万零三百二十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九十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苏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上缴国库。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晴霞审 判 员  邱 林人民陪审员  蒋敦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