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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行申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金书兰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书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申1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金书兰,女,汉族,1965年3月25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再审申请人金书兰因诉盐城市公安局、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盐行诉终字第000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书兰申请再审称,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和盐城市公安局多次滥用行政处罚权,对其进行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捏造事实,搞虚假证言、谎报案情,限制人身自由,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金书兰第一项诉讼请求是依法追究盐城市公安局、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行政不作为的渎职罪,该项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不予立案。其次,金书兰在本案中起诉多项行政行为,且所诉行政行为均为独立的行政行为,不应合并起诉。金书兰将多项行政行为纳入本案起诉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第三,金书兰在本案所诉的多项行政行为中,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2014)1489号、177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盐城市公安局(2014)32号、34号《公安行政复议决定书》,已分别另案起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已分别作出终审判决,金书兰在本案中再次起诉上述行政行为,属于重复起诉。第四,金书兰所诉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盐城市公安局违反信访程序的事项,因信访事项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金书兰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金书兰再审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书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晓燕审 判 员  许勇敢代理审判员  朱慧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明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