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唐雪美与李哲浩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雪美,李哲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55号申请执行人:唐雪美,女,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李哲浩,男,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唐雪美诉李哲浩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327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一、被告李哲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唐雪美4712.26元(其中医药费2702.04元、鉴定费400.00元、创伤照相400.00元、护理费496.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0元、误工费2233.44元、交通费100.00元,共计6731.80元的70%)。诉讼费360.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原告唐雪美负担50.00元,被告李哲浩负担310.00元,被告李哲浩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雪美于2017年1月4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韩晓峰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金博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