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田文林与余松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林,余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012号原告:田文林,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余松,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林与被告余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文林与被告余松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田文林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文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文林负担。审判员 聂永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