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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5年6月3日出生。张某某诉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渭城民初字第019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2875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1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