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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陆叁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珀福雅服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陆叁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珀福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1民初3087号原告:重庆陆叁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6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92276915X。法定代表人:黄银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该公司工程部经理。被告:重庆珀福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828059086。法定代表人:涂孝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该公司职工。原告重庆陆叁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叁零装饰公司)与被告重庆珀福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珀福雅服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叁零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被告珀福雅服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涂孝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叁零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装修欠款37182元及银行同期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原告为被告公司办公室进行装修,施工完后被告表示资金紧张要求延期支付装修欠款。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然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延期支付。在2014年1月21日支付过1万元后,再也没有向原告支付余款。原告曾多次上门催收,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珀福雅服饰公司承认欠付原告装修工程款37182元,但辩称是因为原告对被告厂房的装修���在严重质量问题,才没有支付剩余的装修工程款。装修后,厂房多处地漆脱落,原告提供的装修材料属劣质产品,从未使用过的电线、线芯断离成粉末状,插座板孔太大、使用出现电火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只要原告将装修质量问题解决了,被告就支付剩余款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原告陆叁零装饰公司为被告珀福雅服饰公司的厂房进行了装修。截止2014年1月21日,被告珀福雅服饰公司尚欠原告陆叁零装饰公司装修工程款37182元。该欠款经原告催收未果。诉讼中,原告当庭表示放弃请求被告支付欠款的银行同期利息。另查明,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原告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之后才能支付剩余装修款,经本院当庭释明,被告表示将另案起诉,本案中仅作为抗辩理由。本院认为,装饰��修合同是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与发包方订立的明确装饰装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原告陆叁零装饰公司已经为被告珀福雅服饰公司的厂房进行了装修,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被告珀福雅服饰公司承认尚欠原告陆叁零装饰公司装修工程款37182元,但抗辩称原告需对装修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经整改后才能支付剩余装修工程款。本院认为,装修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问题是否因原告造成及应当如何整改都需要经过相关机构鉴定评估,被告不能仅依据单纯的抗辩理由就拒绝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经本院释明后,被告珀福雅服饰公司表示将另案主张其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3718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当庭表示放弃主张欠款的银行同期利息,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珀福雅服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陆叁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37182元。二、驳回原告重庆陆叁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元,减半收取364.50元,由被告重庆珀福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