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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永昌、王培志等与张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昌,王培志,张道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509号原告:王永昌,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王培志,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张道文,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王永昌、王培志与被告张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永昌、王培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永昌、王培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问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