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永昌、王培志等与张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昌,王培志,张道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509号原告:王永昌,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王培志,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张道文,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原告王永昌、王培志与被告张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永昌、王培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永昌、王培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问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