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但闯文犯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但闯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刑更1号罪犯但闯文,男,199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汉源县,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汉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但闯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未上诉。执行机关雅安监狱报请本院减刑,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但闯文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但闯文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但闯文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但闯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思想、文化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但闯文减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冰梅审 判 员 刘锡阳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