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王正太、王小红等与建湖县城丽保洁有限公司、建湖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正太,王小红,王玉华,建湖县城丽保洁有限公司,建湖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9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正太,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62岁,汉族,住建湖县经济开发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红,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38岁,汉族,住建湖县经济开发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华,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37岁,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长松,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系上诉人王正太女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县城丽保洁有限公司,住建湖县近湖街道教师进修学校对面,机构代码:12345678-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住建湖县近湖街道教师进修学校对面,机构代码:12345678-9。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军,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正太、王小红、王玉华因与被上诉人建湖县城丽保洁有限公司、建湖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5民初2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正太、王小红、王玉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正太、王小红、王玉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正太、王小红、王玉华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士平审 判 员 李汉林审 判 员 惠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李晨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