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巷中与河南北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三门峡山水方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巷中,河南北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三门峡山水方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966号原告李巷中,男,汉族,生于1961年7月13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河南北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工业园山水方正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智民,董事长。被告三门峡山水方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产业集聚区摩云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张智民,董事长。原告李巷中与被告河南北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三门峡山水方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李巷中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巷中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巷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计77元,由原告李巷中承担。审判员 王中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荆美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