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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9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泉诉师伟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泉,师伟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9民初36号原告李泉,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博湖县。被告师伟鑫,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博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泉诉被告师伟鑫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0元(免预交),由原告李泉负担。审判员  李建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桑瑞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