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5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XX飞与北京冰点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飞,北京冰点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5692号原告:XX飞,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北京冰点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5号407。法定代表人:王晓峰。原告XX飞与被告北京冰点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XX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XX飞负担。审判员 张海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冉秀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