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更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家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656号罪犯陈家,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3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陈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奉法刑初字第00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前罪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4日送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16年3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4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家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家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原行政奖励与原计分考核分值折算审批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陈家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积极履行原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江 平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何玉华书 记 员 吴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