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6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于红霞与刘义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红霞,刘义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民初6307号原告:于红霞,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刘义东,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兴亦兴电动车出租车司机,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6号6层南栋0101。负责人:李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远,男,1981年10月31日,汉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原告于红霞与被告刘义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红霞和被告刘义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红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525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9日,在大兴区第八中学门口,刘义东驾驶车由东向西行驶将由南向北过马路的我的爱犬春妮撞伤,造成春妮左右肢骨粉碎性骨折。为春妮治疗,我共花去医疗费9525元,春妮二次手续费还需5000元。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队和派出所均未对此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后,我带春妮去动物医院治疗,但就赔偿问题至今未能得到解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刘义东辩称,认可事实陈述,我当时是正常行驶,小狗突然横穿马路,我没刹住车,才撞的,同意在保险范围内合理赔偿,本案的赔偿听从法院的判决,具体数额由法院核定。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未2016年2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被保险人为北京兴亦兴区域电动小客车出租有限公司。第一,于红霞和刘义东没有提供事故证明,无法认定事故真实性,也无法认定责任,故我公司不同意赔偿;第二,宠物治疗费属于财产损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有:养犬登记证,北京宠爱伴侣动物医院的证明以及诊断证明书、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于红霞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医疗费票据和检查项目单,证明春妮的医疗费和受伤情况,刘义东认为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但未提出相反证据推翻。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刘义东在庭审中表示自己愿意承担超过保险范围的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在本案中,事故并未进行责任划分,而且于红霞认可自己在街上遛狗时并未拴狗绳,作为狗的主人未能做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刘义东作为车辆驾驶人未能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基于此,本院确定于红霞承担60%的责任,刘义东承担40%的责任,因此对本案涉案事故对于红霞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阳光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刘义东负担。为治疗春妮伤情于红霞支付医疗费9525元,以及治疗伤情的后续二次手术费4180元,有宠物医院的医疗票据及医嘱证明为据,本院对上述数额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的责任划分,确定由阳光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于红霞财产损失5482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保险范围内赔偿于红霞治疗宠物狗春妮的医疗费及二次医疗费共计5482元;二、驳回于红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由于红霞负担49元(已交纳),由刘义东负担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东风书记员 闫胜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