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80年9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学红,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盛梅,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5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周某上诉称,周某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故本案应由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周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某对于周某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暂住人口信息可以证实周某在2012年6月28日至2015年12月15日期间暂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周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周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险峰审 判 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