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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王林彬与台州市椒江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彬,台州市椒江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2731号原告:王林彬,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被告:台州市椒江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彬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区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彬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林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林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王林彬已预交),由原告王林彬负担。审 判 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