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春、范广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晓春,范广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东宁市东宁镇。法定代表人:王波,系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军,男,系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晓春,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绥阳林业局。被执行人:范广霞,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东宁市绥阳林业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晓春、范广霞金融��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24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耕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