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9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志忠与镶黄旗华明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忠,镶黄旗华明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民初177号原告:王志忠,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镶黄旗。被告:镶黄旗华明新能源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镶黄旗。法定代表人:庄志坚,职务:执行董事。原告王志忠诉被告镶黄旗华明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志忠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自愿撤回对镶黄旗华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忠撤回本案的起诉。审判员 肖友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