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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肖文、肖文盛新、卢海燕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文,盛新,卢海燕,黄石市永盛模具钢厂,马文浩,盛泽强,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保66号申请人:肖文。委托代理人:柯晨,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盛新。被申请人:卢海燕。被申请人:黄石市永盛模具钢厂,住所地开发区汪仁镇山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文浩,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马文浩。被申请人:盛泽强。被申请人:华娟。申请人肖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黄石市永盛模具钢厂位于大冶市汪仁镇马鞍山村土地使用权(冶国用2007第15080022号)以及房屋(冶房权证16字第××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石市永盛模具钢厂位于大冶市汪仁镇马鞍山村1876.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冶国用2007第15080022号)以及房屋(冶房权证16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肖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