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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昌东与余炎、吴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昌东,余炎,吴尚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181号原告孙昌东,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余炎,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吴尚斌,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昌东与被告余炎、吴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根据原告孙昌东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余炎,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孙昌东不能提供被告余炎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余炎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昌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文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