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桂莲与郑志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桂莲,郑志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6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桂莲,女,195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志明,男,196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平,江苏金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桂莲因与被上诉人郑志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6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桂莲未按期足额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范桂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剑飞审判员 王长春审判员 左自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