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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1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志东与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东,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11执78号申请执行人李志东,男,汉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长治市城区。被执行人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郊区堠北庄镇湛上村李志东商业楼法定代表人:陈立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世东与被执行人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晋0411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案件款130000元、案件受理费4375元、申请执行费1850元,共计13622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沁县段柳乡樊村路北(现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工程指挥部办公楼)占地面积约722.7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80平方米房地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二、限被执行人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逾期将对查封财产予以拍卖、变卖以抵偿欠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晋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卫跃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