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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27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2711南通金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金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2711号之二原告南通金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金富。被告南通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船舶海工工业园区蓝岛路1号。原告南通金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蓝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金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金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金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70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8725元(原告已预交),由南通金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