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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曾令平、幸世明与唐性华、严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令平,幸世明,唐性华,严宗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曾令平,女,196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幸世明,男,196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唐性华,男,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严宗芬,女,1969年7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令平、幸世明与被执行人唐性华、严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2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曾令平、幸世明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2017年6月30日前还10万元;2、2017年9月30日前还10万元;2017年12月前还20万元;4、利息按执行依据计算在2018年还清。如不按时还,就执行抵押物。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毅审判员 游 兵审判员 谭瑞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