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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汪庭武、陈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庭武,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汪庭武。被执行人:陈辉。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皖1825民初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辉未按照判决书所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辉在中国工商银行旌德支行的账户,冻结金额为36921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钰田审 判 员  洪国斌代理审判员  李逸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秀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